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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柯瑞盛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一、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生活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債務人說明目前工作及收入情形,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若干?並提出近6月薪資證明。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依聲請人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每月收入可達新臺幣(下同)88,468元,扣除所主張每月必要支出20,122元,每月應有68,000元可供清償債務,依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總額,約3、4年即得清償完畢,請說明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