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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偉興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向銀行公會查詢之開戶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自行提出自111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六、請說明自113年4月29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人於112年6月至9月份有無收入?收入若干?如無收入,請說明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之原因?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檢附資料說明:㈠受扶養人李登旺、劉芳雯、李民輝自111年4月起至113年4月2

9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㈡李登旺、劉芳雯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等)。

十、請陳報聲請人本人於111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檢附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原聲請狀將本人支出與扶養支出混雜記載且未提出證明。倘聲請人陳報本人之生活支出沒有超過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172元,不必檢附收據等證明,如果超過,請分項條列式列出原因、種類、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請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

十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租屋?同居者何人?各自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之金額為何?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住宅租金補貼?並請檢附證明。

十二、以上補正之事項請勿籠統陳述,應分段分項說明清楚並檢附證明。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