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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湯○○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

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相 對 人 秉坤婦幼醫院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秉坤相 對 人 林鍶吟

柯和順曾至凡黃偉垣陳舒娟李鈺虹陳姵旬江孟璇陳葦庭張文馨王臻誼施佳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秉坤婦幼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

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醫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