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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吳允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萍珠間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11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修復漏水事件之上訴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