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代 理 人 陳虹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淑貞間請求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