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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立佳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廣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遮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已結案多時,且聲請人為訴外人,然系爭事件揭示於台灣公司網網站上,多數參訪該網站之客戶不知實情進而臆測,聲請人不堪其擾,爰聲請遮蔽系爭事件,或遮蔽聲請人名稱,以保護聲請人之隱私及名譽等語。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按此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公開裁判書之全文,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例外為不公開。上開其他法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名稱,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指有關病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系爭事件亦非依法對裁判書之公開設有限制之類型,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本文規定,其名稱自應予以公開。聲請人求為遮蔽,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遮蔽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