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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抗 告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無極天上聖母宮功德會法定代理人 戴連祥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解散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程式有所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撤銷解散登記
裁判日期: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