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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代 理 人 黃莉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書香間請求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