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李弘銘相 對 人 陳秋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一○七年度重訴第一九二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法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訴訟終結後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