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楊佳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慶鑫、林木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9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