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周政君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11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上訴駁回,完全不能接受,為了訴訟證據之完整,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2年3月29日、5月22日、7月17日、9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經本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上訴駁回,業已確定,聲請人於113年4月12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傅思綺法 官 陳容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