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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高玉燕

高玉蓉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相 對 人 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林秋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下方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行關於「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奎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