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陸湘庭(原告陸湘羚承受訴訟人)
陸有緯(原告陸湘羚承受訴訟人)
陸有綱(原告陸湘羚承受訴訟人)
黃康宸(原告陸湘羚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復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珈旻等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上僅載「俾使提供鈞院刑事庭112年度聲字第64號乙案之參考」等語,本院無從得知該案為何,亦無法據此認定聲請人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之聲請,聲請人亦未敘明其他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