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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陸湘庭(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

陸有緯(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

陸有綱(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

黃康宸(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珈旻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10年度訴字第19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曾傳訊證人戴誌宏、王敏薇2人出庭作證,請求交付當日庭訊全部過程之錄影、錄音紀錄,俾提供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聲字第64號一案之參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原告,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聲字第64號案件為何,無法據此認定聲請人係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裁定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難認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