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呂明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