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