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嘉鈴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又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