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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陳建松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桃園市大園區福海宮法定代理人 陳日淡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13年9月28日信徒大會所為決議,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因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原告復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