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 告 羅榮安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被 告 劉振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1/21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99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113年度公告現值8,899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面積1,382.83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1/21≒585,9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