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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 告 巫金標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張婉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良貫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460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99,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