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許文透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被 告 許富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全體繼承人,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卷附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定為新臺幣(下同)2,402,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