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王志豪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進松等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及積欠租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