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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 告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7,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