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宋繕澤
許洧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殷玉容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協同清算合夥財產,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按起訴之利益即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然因兩造尚未清算,無從得知利益,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