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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廖安榮

鄧惠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慶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鄧惠敏於起訴狀漏未簽名或蓋章,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亦將駁回此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