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曜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