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黃秋榮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弘宗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黃秋榮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弘宗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