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陳宗達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婕妤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訴外人藍婕妤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讓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