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楊雅鈞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盟燦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任原告掛名至亨護理之家(下稱系爭護理之家)之名義負責人,被告才是實際負責人,因此,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護理之家負責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