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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林瑞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臻瑛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