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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 告 優境社區第十六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金珠(主任委員)被 告 范書豪(即范德龍之繼承人)

范書瑋(即范德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鐵閘門所有權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法律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該鐵閘門及土地之價值定之,查原告陳報系爭鐵閘門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另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中之「通道部分」屬社區全體住戶所有,面積為42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68,6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300元×4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6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