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晴愉即林秋萍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7,67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姓名及地址不完整,亦未將林傳泉之全體繼承人均列為被告,本院已調閱分割繼承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補正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