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 告 余聲光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興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河秋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3,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