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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 藍佩筑被告 藍仕杰

藍心慈上列當事人間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4,299,18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12,498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29萬9,182元) 1 利息 429萬9,182元 113年9月25日 113年10月6日 (12/365) 5% 7,067.15元 小計 7,067.15元 合計4,306,249元 總計4,306,249元×2=8,612,498元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