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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 告 雅意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姿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