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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 高麒鈞

被告 廖慧伃 台臺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原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然因系爭房地為預售屋,迄未完成建築及過戶,爰以原告已支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