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確認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或無效,非以人格權及身分權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