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王敦忠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豪(以及相關人員及公司機構)間確認信託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誤載為主文)第1項:「確認本件房屋信託不成立。」依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上記載: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等語,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命被告返還原告交付的本票及相關文件,並確認雙方貸款契約無效。」等語,依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本票共1張,總額為175,000元,另雙方貸款契約所載金額為500,000元等語,是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5,000元,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計為1,67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