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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 告 王廷俊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宏等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介紹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721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8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