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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 告 郭自強即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呂紹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7,797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