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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 告 周冬梅被 告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退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6,72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80,037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萬6,723元) 1 利息 84萬6,723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11月12日 (288/366) 5% 3萬3,313.69元 小計 3萬3,313.69元 合計 88萬37元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