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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山腳狗娛樂法定代理人 張子聖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普銳企業社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告先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因相對人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業據本院調閱112年度壢司調字第204號卷查核屬實,原告於113年3月1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30日期間,故尚無法以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扣抵之,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