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涂桂香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歸類於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