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夏元慶
張美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院並無函請桃園市政府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職權,原告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申請,如於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2條之規定,訴訟即終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