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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楊璽諺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被 告 許瑪妮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71,8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㈠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4,700元×面積143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2,136,420元㈡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面積600.81平

方公尺=2,102,835元㈢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面積390.74平

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683,795元㈣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面積496.74平

方公尺=1,738,590元㈤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面積2,525平方

公尺=3,787,500元㈥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0巷0號)面積99.22平方公尺×0.3025×每坪單價194,000元=5,822,7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㈦以上合計16,271,866元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