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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張峰銓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桂梅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其土地因遭被告通行所減之價額(例如:提出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