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數量不能確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