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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林萱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杰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