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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邱瑞福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邱蓮塘間請求撤銷祭祀公業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3年1月14日派下員大會全部決議,與身分權、人格權無關,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