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林秀甘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賠償本金新臺幣(下同)2,111,000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15,800元,核定為2,2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